时间 : 2012-07-26 来源 : 天博 作者 : 点击 : 次
在森林公园保护工作措施方面,条例提出了11项禁止性规定,其中明确森林公园内不得从事以下建设活动:建设损害森林风景资源、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设立各类开发区,修建别墅;修建宾馆、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擅自修建人造景观或者景点等。
对于森林公园配套设施建设投资大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在建设资金渠道方面,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森林公园的项目建设和经营。在政府部门职责方面,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森林公园发展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做出了规定,强化了政府及各部门的管理职能,为有效解决森林公园与其他旅游景区管理上交叉重叠的矛盾、形成促进发展的合力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