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12-10-20 来源 : 天博 作者 : 点击 : 次
山东省菏泽市政府日前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县(区)政府及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区)长及部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岗,由市纪委(监察局)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定期督导检查,严格兑现奖惩和责任追究。
《意见》提出,严格落实县域出境断面水质考核标准,对县域出境断面9月1日达不到水质目标的区域实行从严审批,10月1日仍然没有达到既定水质目标的责任地区涉水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对因工作不力贻误治污时机、影响流域水质目标实现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流域治污出狠招
□超标排污做检查
《意见》指出,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治、用、保、防、控”流域治污体系,提升全市治污水平,确保今年年底全市水环境质量达到南水北调规定的水质要求,县(区)19个出境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化学需氧量≤25mg/L、氨氮≤1.2mg/L。进一步加大对县(区)考核力度,严格落实政府责任。
对全市43条重要支流和重点河段水质改善全面实行河长责任制。各县(区)辖区内重点河段及出境河流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河长,为第一责任人,其他重要支流要分别明确一名副县级领导担任河长。对43条重要支流和重点河段水质改善情况,每月监测通报两次,对工作不力、水质改善不明显或按时完不成水质目标的县(区),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超标1次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超标两次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市政府约谈分管县(区)长;超标3次的,由县(区)长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做出检查,由市环境保护局对县(区)项目实施“区域限批”,对县(区)政府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意见》要求,加强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全市工业企业继续实施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排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一律执行化学需氧量≤300mg/L、氨氮≤21mg/L,同时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标准和市政管网接纳标准;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外排废水必须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改单)》要求,即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10mg/L、BOD5≤20mg/L、色度≤30倍、动植物油≤5mg/L。
■淘汰落后产能
□优化增长方式
《意见》要求,紧紧把握“调结构、控新增、减存量”的主攻方向,认真组织实施今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增长方式,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低污染和节能项目。
为确保实现减排目标,《意见》要求各县(区)加强对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与对接,继续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合理布局建设重点乡镇污水处理站,并建立运行保障机制。严格控制煤电、焦炭、玻璃等高耗能行业的规模扩张。
严把项目审批关,凡区域环评中有集中供热项目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一律不得新上工业锅炉。健全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现持续、均衡削减。同时,提前谋划,做好后几年的减排项目储备。市发改委、经信委、统计局、环保局等部门在向上级提报经济发展有关数据时,形成会商制度,压缩影响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的一些指标。
突出抓好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渣土运输扬尘的防治力度,增加绿化面积,采取科学的道路保洁方式,切实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使“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
■严格项目准入
□坚持七个不批
《意见》强调,严把新上项目的环保准入关,从源头控制污染产生。
在环评审批中,坚持“生态功能不退化、资源环境不超载、排放总量不突破、环境准入不降低”4条原则,坚守国家和省划定的对区域生态结构和功能有重大影响、对饮用水水源地有重大关系的红线,做到禁止开发。
项目环评要做到“七个不批”,即未进园区的工业类项目不批,位于敏感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不批,配套处理设施(水、气、热)不完善的项目不批,总量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批,选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不批,原有违规项目未整改到位的改扩建项目不批,需搬迁而未制定搬迁方案(风险措施、公众参与)的项目不批。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要做到“五个不准”,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不能实现“三同时”的不准试生产,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未取得原审批部门批复同意的不准试生产,未落实项目环评审批时当地政府承诺(拆迁安置、集中供热、供水等)的不准试生产,要求开展环境监理但未提供(阶段性)监理报告的不准试生产,有信访问题、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整改到位的不准试生产。